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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9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鈦一科技有限公司、陳清庚、陳皇銘、倪鉦育、林俊吉、白逸凱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4年11月30日
95年4月7日
3,300,000元
9412N12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