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美商佩雷帝股份有限公司(PALLADIUM ENERGY GRO
             UP, INC.)




法定代理人  Pat Trippel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佩雷帝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1
1
32500
002
佩雷帝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2
1
1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