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美商佩雷帝股份有限公司(PALLADIUM ENERGY GRO
UP, INC.)
法定代理人 Pat Trippel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