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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00號
聲  請  人  寶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茹
代  理  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19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周建國
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13年5月31日
6萬392元
PN8299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