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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竣  
訴訟代理人  郭瑞雯(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能竣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3年1月16日
1,000,000元
2677641
002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能竣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2年12月16日
1,000,000元
2677640
003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能竣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3年3月16日
1,000,000元
2677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