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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余承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4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信發裝潢有限公司、張義雄、蘇碧雲
臺灣省合作金庫或其指定人
86年12月5日
87年12月5日
3,00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