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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王富美  

代  理  人  林斐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附表所示屆滿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屆滿日
(民國)
001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2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08
113年9月18日
002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3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09
113年9月18日
003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4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0
113年9月18日
004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5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1
113年9月18日
005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6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2
113年10月18日
006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7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3
1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