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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許細麗 


訴訟代理人  王韜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中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2年8月15日
19,497元
S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