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 理 人 陳俞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