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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日龍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明  
代  理  人  周惠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