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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1號
聲  請  人  力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瓊茹  


訴訟代理人  姜昱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力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楊瓊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3年7月9日
25,830元
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