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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鉅宬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錦珍  
代  理  人  張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鉅宬欣業有限公司
董錦珍
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3年7月15日
114,682元
QA529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