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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58號
聲  請  人  群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群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001~0000041
41
410000
002
群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1~0000090
90
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