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2號
聲  請  人  林建志即有魚娛樂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鄧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映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建宏
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7月25日
9,450元
TA00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