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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林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22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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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Y-176-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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