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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79號
聲  請  人  楊秋梅  

訴訟代理人  楊景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1
監控網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3年8月1日
57,128元
HU0051835
9個月
2
監控網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3年9月1日
57,128元
HU0051836
9個月
3
監控網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3年10月1日
57,128元
HU0051837
9個月
4
監控網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3年11月1日
57,128元
HU0051838
9個月
5
監控網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3年12月1日
57,128元
HU0051839
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