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吳嘉榮(即吳黃寶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吳雅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