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吳嘉榮(即吳黃寶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吳雅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8-NX-333591-9
1
15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NX-385913-2
1
30
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456792-3
1
36
00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545591-9
1
32
00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644769-2
1
24
00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741857-6
1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