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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旭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炫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旭燿企業有限公司 陳振炫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3年3月10日
6,000元
SCAA365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