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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明  
代  理  人  蔡慧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民國
110年9月5日
新臺幣
10萬元
JC028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