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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陳享禮  

代  理  人  彭湘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49396~100-ND-0049401
6
6000
002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49402~100-ND-0049407
6
6000
003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3402
1
250
004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1971
1
625
005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3403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