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川利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祥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越野股份有限公司 黃恬靜
臺灣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6月28日
60,900元
AR4265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