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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53號
聲  請  人  李伊婷(即李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16210-0
1
1000
002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179639-1
1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