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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67號
聲  請  人  裕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綺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1209號公示催告,其中附表編號1之票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屆滿(113年10月26日為例假日,故順延於同年月28日屆滿);附表編號2之票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全城營造廠有限公司 黃震宇
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
113年6月30日
40,621元
QN5530920
3個月
002
全城營造廠有限公司 黃震宇
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
113年8月15日
40,621元
QN5530921
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