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曾婕芸(原名曾貴美)

訴訟代理人  曾貴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

002
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00-0
1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