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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代  理  人  吳君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為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營業部
112年5月27日
33,750元
Y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