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鄭榮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鄭高好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7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