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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沈彩樺(即古秋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