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徐文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9 月26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69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 月15日屆滿(因同年1 月13日、14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