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