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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黃士祺即泉昱工程行


代  理  人  吳淑珍(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基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2年9月30日
82,161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