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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趙德鋒 

訴訟代理人  陳桓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
002
台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