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許昆城 

代  理  人  許雅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