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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林萬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3ND000000 0
1
1000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3ND000000 0
1
1000
00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1
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