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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毛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日31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