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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百程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閔修 
聲  請  人  莊易達 
            莊詠棠 
            劉謙   
共      同
代  理  人  莊濬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6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5日屆滿(同年2月3日、4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5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000年0月0日下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2月5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掛失人
001
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0106-NY-0000000-0
1
25915
莊易達
002
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0106-NY-0000000-0
1
28743
莊詠棠
003
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0106-NY-0000000-0
1
49901
劉謙
004
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0106-NY-0000000-0
1
40110
莊閔修
005
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0106-NY-0000000-0
1
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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