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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林淑貞 
代  理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0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華南永昌證劵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