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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鄭基良 
代  理  人  王堉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2年8月18日
9,425元
R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