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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邱貴鳳(即林明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案號:113年度除字第3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