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精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市○○道0段0號0樓000、000、000、000、000室
送達臺北市中正區市○○道0段0號0樓00之00室
法定代理人 許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