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閶亨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8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三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惠玉
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108年9月27日
51,727元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