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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林登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10
002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000000-0
1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