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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2年8月20日
3,308元
WA0000000
002
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2年8月20日
6,930元
WA0000000
003
榕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112年10月15日
2,940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