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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平 
訴訟代理人  陳怡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66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2年8月25日
96,120元
BK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