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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眞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9 月8 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54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2月25日屆滿(因同年12月23日、24日為假日,故以次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69
00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6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7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