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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銓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愛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面額新臺幣柒萬捌仟零貳拾柒元,票據號碼ZL○○○○○○○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面額新臺幣七萬八千零二十七元,票據號碼ZL○○○○○○○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二0八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二0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