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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中 
代  理  人  梁振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5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113年度除字49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01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109年10月2日
未記載
34,330,000
0000000
02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109年10月2日
未記載
37,400,000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