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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宋彥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8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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