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20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76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