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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代  理  人  林宜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1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邱正宏
華南商業銀行文山分行
112年7月31日
20,960元
T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