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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陳延齡 
訴訟代理人  陳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913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746

003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004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005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