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陳劭濱即敦翔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日創工程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110年2月28日
65,000元
QD0000000